虚拟货币投资纠纷中,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2025-03-05 17:05:28

撰文:刘正要律师

有关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纠纷中,最近上海市某法院和江苏省盐城中院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判口径,加之目前国内对于虚拟货币投资纠纷的司法实务现状,很有必要对虚拟货币相关的民商事案件的受理、裁判等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中作者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及当下国内对于虚拟货币类民商事纠纷的相关规定,写一小文,欢迎各位朋友交流、指正。

一、目前国内虚拟货币投资现状

最近比特币的市场价格震荡剧烈,短时间内从最高点的 10 万多美元一枚,跌至最低 7.8 万美元。一些购买虚拟货币合约产品的投资者爆仓归零,即使现货持有者也顿感悲凉,其他一些山寨币的跌幅更是令人叹为观止。

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些朋友会认为购买虚拟货币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甚至一些法律从业者对于虚拟货币也难掩鄙夷之态。这其实是很多人对于国内的虚拟货币现行政策并不了解所致,其实到现在为止,我国内地并未禁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虚拟货币,只不过我国法律不为这类投资提供法律保护(本文第三点会着重分析),也就是说在我国投资虚拟货币并不违法,更不是犯罪。

目前国内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业的常见方式有:直接以法币购买虚拟货币、委托他人代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使用虚拟货币(稳定币,如 USDT)投资虚拟货币交易所合约产品、投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等。国内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的具体人数很难统计,但是有一个相对靠谱的数据可以反映出投资虚拟货币的人数规模:国内为虚拟货币投资者提供法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即虚拟货币出入金业务,行业内也称「U 商」)至少有数十万之众。

二、实务中涉币类民事裁判的巨大反差

自从 2021 年国家十部委(含「两高一部」、央行、国家外管局等)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 通知」)以来,国内各级法院的民商事立案庭对于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受理立案的口径是越来越严格,目前的实务现状是涉币类民商案件能够被成功立案就已经算是成功一半了。

即使是在如此严峻的现状下,全国各地还是有零星的涉币类民事案件被成功立案、审理、判决。最近,上海市某法院和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分别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纠纷案件,但是两家的裁判口径大相径庭。

(一)上海某法院确定虚拟货币投资合同无效后返还投资款

在上海某法院审理的一个虚拟货币投资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向被告沈某人民币转账购买虚拟货币并委托沈某进行虚拟货币理财,后理财平台无法进行提现交易,张某遂将沈某诉至法院,要求沈某退还人民币。法院经审理后,以「9.24 通知」的规定为依据,认定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在中国属于违背公诉良俗行为,该投资行为无效,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虚拟货币合同无效,判决被告沈某退还原告张某购买虚拟货币的人民币。#p#分页标题#e#

对于该案作者在《虚拟货币买卖(投资)纠纷,上海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一文中分析了详细分析,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查阅。

(二)盐城中院对虚拟货币投资合同认定无效,但判定损失自担,无需返还

在盐城中院官方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人民法院报>报道:境外虚拟货币投资 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中,给出了与前述上海某法院的裁判路径相反的结论。

潘某某(新加坡籍)与田某某合作投资虚拟货币项目,田某某负责项目的技术开发、运营,潘某某负责前期开发费用及资金运作。潘某某向田某某转账 1574 万元用于购买虚拟货币。后因平台经营不善,潘某某要求田某某返还投资款,田某陆续退还 1060 元人民币,余款未退。潘某某遂将田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余款。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我国并不认可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的法律效力,投资境外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合作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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