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事先张扬的比特币抢劫案

2025-07-03 11:09:53

撰文:刘正要

引言

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以比特币(BTC)、以太币(ETH)、泰达币(USDT)等加密货币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这类资产虽表现为「代码」「数据」,但其所蕴含的价值、可转让性和独占性,使其天然具有财产属性。在中国,根据 2017 年的 「9.4 公告」,2021 的「9.24 通知」等规定,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作为法币进行流通、使用;同时也明确禁止炒作虚拟货币。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作为「特定虚拟商品」或「数据型财产」已获得广泛认可。

在刑事司法领域,虚拟货币成为犯罪对象及犯罪工具的案件逐年上升,最常见的是诈骗、盗窃和计算机等类型犯罪。但直接以暴力或胁迫手段试图获取虚拟货币的「抢劫类案件」并不常见(涉币的勒索犯罪相对较多)。因此,2021 年江西宜春赖某、向某抢劫比特币案((2022)赣 09 刑终 9 号),因其情节特殊、定性复杂、争议性强,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样本,也对加密资产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定性、量刑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作用。

一、案情介绍:从「贴吧揽人」到酒店被捕,一场夭折的比特币抢劫计划

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披露的信息,案件源于赖某的炒币亏损。2021 年 5 月,赖某得知彭老师至少持有 5 个比特币(当时单价约 25.5 万元人民币),便萌生通过抢劫方式「搞几个币」的念头。因担心独自作案控制不住对方,赖某选择在百度贴吧发布帖文,广招天下「英雄」共图大计。

向某看到信息后主动联系赖某,两人通过「蝙蝠」聊天软件私聊,赖某详细告知其抢劫计划,并承诺成功后分其 0.8 个比特币。向某随即从长沙乘高铁赴宜春,与赖某会面并入住酒店。两人在房间内制定详细方案,计划至少召集 4 人,由赖某以「投资」为由约彭老师到偏僻地带,由一人驾车接送,其余三人用尼龙扎带控制住彭老师及其同行者,然后索要比特币账户和密码。

为准备实施抢劫,赖某甚至在酒店附近捡回 7 根尼龙扎带。他还不断联系有抢劫意向的网友「魔方」「混江龙霸天虎」「水蜜桃」等,试图召集足够人数实施犯罪。然而,还未等同伙到齐,警方已根据线索锁定位置,于 5 月 11 日下午将两人当场抓获,犯罪计划尚未开始实施即告终止。

一审法院认定两人构成抢劫罪,分别判处赖某三年、向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二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抢劫预备阶段,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也未对比特币价值作出合理认定,因此改判赖某为一年六个月,向某为九个月,刑期明显缩短。

二、抢劫比特币,构成抢劫罪吗? #p#分页标题#e#

本案中一个重要争议点是:抢劫比特币究竟能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抢劫罪」?

法院生效判决明确给出了答案——构成。

《刑法》中的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比特币本质上是一串依托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数据,但由于其具备交换性、可转让性及现实市场价值,符合「广义财物」的三大特征:管理可能性、转移可能性、价值性。

宜春中院(即二审法院)引用了 2013 年央行等部门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认为比特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虽不具备货币地位,但仍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数据型财产」。因此,抢劫比特币并不因其形式是数据而丧失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其侵害的对象仍为他人财产利益,与传统抢劫现金或手机并无本质区别。

本案中赖某等人虽然并没有着手实施抢劫行为,但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因两名被告人已准备扎带、详细制定抢劫计划,构成《刑法》中的抢劫罪的预备犯。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减轻处罚。

三、涉虚拟货币犯罪的量刑规则:关键在于「财产价值」的认定

抢劫罪量刑,除了行为方式,还需考虑「抢劫数额」的大小,而抢劫加密资产如何估值,正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之一。

一审法院以比特币在案发时的即时市场价格(约 25.5 万元 / 枚)为依据,认为两人意图抢劫至少一枚币,因此属「数额特别巨大」,进而从重判刑。但二审法院认为: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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